【記者史倩玲整理報導】台北市女性權益促進會指出,台灣平均每10人就有1人離婚,背後衍生出大量未成年子女的監護問題。女權會表示,如果家事調查官相關制度完整,將可解決多數監護權的爭議問題。
女權會從2007年開始,針對全台各族群進行婚姻與分居座談、專家學者會議,從各場次活動發現,當婚姻面臨決裂時,除了夫妻財產之外,子女的監護權部分,更是造成夫妻雙方爭執、對簿公堂的主因。
父母離異 子女重傷害
女權會表示,根據學者Elkind的研究指出,對兒童來說,「父母離婚」是排名第2、僅次於「死亡」的壓力來源因素。父母離婚時互相指控對方醜陋面所造成的傷害,往往令未成年子女陷入窒息的窘境。
如果父母、法院不留意未成年子女感受,以成人的價值判斷、經驗法則擅自揣測未成年的「利益」,將使子女最佳利益原則成為包裝成人判斷歸屬結果合理化的外衣,也違反子女最佳利益的精神。
女權會表示,監護權的判決,多半依照子女最佳利益,如果父母對未成年子女重大事項權利行使意見不一致時,得請求法院依「子女之最佳利益」酌定,法院並應聽取未成年子女、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的意見。
但當父母雙方條件差異不大,並都有意願爭取小孩監護時,社工員的報告就無法找出適合或符合小孩或雙方都可接受監護的照顧方向。
社工無權介入調查
為了解決這個問題,2012年施行的家事事件法明定新設「家事調查官」,要以其專業社工、教育、心理、輔導等學識知能就特定事項而為調查,並協助法官分析家事事件個案所需之專業輔助,進而引入社會資源,妥適處理家事事件。
司法院當初承諾5年內應該要補齊2百名家事調查官,分配在家事法院或各地方法院家事庭。但女權會執行秘書秦季芳表示,考選部公告2012國家考試的家事調查官名額總共才6名。以全國22個地方法院來說,平均4個法院都還分配不到1名家事調查官。
秦季芳指出,如果缺乏家事調查官,只能由社工在實務現場撰寫報告,但社工沒有司法的公權力,沒有強力進行調查的權力。如果當事人故意不配合,社工也無可奈何。
而家事調查官是配屬於法院的司法專業人員,擁有法定的調查權限,因此,社會團體們皆相當期待家事調查官能夠發揮其融合法律、社工、心理各種專業的能力。以目前家事調查官過少的情況下,監護權的問題,仍然沒有被完整解決。
審理公開 讓民團監督
另外,家事事件原則上不公開審理,使得民間公民團體無從進入法院旁聽及監督。秦季芳也指出,家庭事件本身極為繁複,如果拉長案件結案時間,讓整個家庭糾紛完整一次解決,民眾也會樂見其成。
但目前民間關心此議題的公民團體,卻沒有旁聽及監督的機會,實質進行法庭觀察。
秦季芳表示,把家事事件法原則不公開審理的規定拿掉,比起花大筆經費推動人民觀審制,民眾的參與度將更高。秦季芳表示,落實家事調查官制度,才能完整解決監護權爭議問題,也不會讓幼小的心靈夾在大人的世界裏左右為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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